离婚百科网

婚姻法第33条内容
创建时间:2021-12-24 20:50
编辑次数:190
393 帮助人数
290 在线服务天数
词条导航
婚姻法第33条内容 相关问题 综合问答
婚姻法第33条内容
婚姻法第33条内容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1、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2、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