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百科网

民法典离婚财产照顾无过错方
创建时间:2021-12-27 10:00
编辑次数:157
393 帮助人数
290 在线服务天数
词条导航
民法典离婚财产照顾无过错方 相关问题 综合问答
民法典离婚财产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离婚财产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有:(一)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经法院认定存在家暴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也应判决准予离婚。(二)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三)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可少分财产。民法典明确离婚分割财产应照顾无过错方。(四)家暴受害者可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