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获得对方婚外情证据,离婚时就能多分财产吗?

题主所提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本律师也常常遇到这样的咨询。


题主所提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本律师也常常遇到这样的咨询。

现实中,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无论男女,都渴望抓住对方婚外情的证据。有的自己跟踪,有的甚至高价聘请私家侦探。

当事人搜集证据目的不外乎:一是为了查明真相,落个明白;另一则希望于获得对方的婚外情证据,离婚时能多分财产,让对方付出惨重代价。

这种行为从弄个明白的角度看,尚可!

但从多分财产的角度出发,未必能达到目的。为什么呢?

一般来说婚外情的证据有三类:

一是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等婚外情证据;

二是《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三是涉及到《刑法》中的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所谓“照顾无过错方”,也就是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上,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在财产的数量上可能是略有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财产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虑到无过错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

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一般是按照均等分割、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

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

如果有前面所说的二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能基于此情形,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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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方少分财产”、“出轨方净身出户”,我们经常听见这样呼声,但出轨真的会影响到离婚财产分割吗?两者之前是否有必然联系?

先来看看“出轨”行为的性质,如果婚姻中一方只是偶尔的“一夜情”,或者是隐秘的和他人持续“婚外情”关系,这类“出轨”行为只能从道德层面进行谴责。

如果是出轨行为构成了“重婚罪”的,可根据刑法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重婚,除了结婚登记外,是否“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是区别重婚和同居的重要依据。

如果是一般性质的出轨、婚外情,会影响到离婚财产分割吗?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

“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法律说的是“损害赔偿”,其与离婚财产分割是两回事。

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下分割。在分割过程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一方;

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用过错一方的财产进行赔偿。当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高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为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应先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而后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

所以,婚外情证据只是对“离婚损害赔偿”有所帮助,那么,婚外情证据包括哪些?哪类证据才有用?

一般来说婚外情的证据有三类:

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等婚外情证据,例如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

出轨方有同居行为的婚外情证据;

构成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实践中,事实重婚取证较难,而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要注意其合法性,比如“捉奸在床”也要看地点,如果是在酒店或者其他他人的私人场所,这样的证据本身就不合法了。

综上,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不会有很大影响,而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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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获得对方婚外情证据,离婚时就能多分财产吗?

如果获得对方婚外情证据,离婚时就能多分财产吗?

原来的《婚姻法》,在第三十九条中有这样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有这样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提法。

因此,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只能是法官根据情况,包括过错程度、受害方意愿程度和财产情况酌情处理。一般来讲,过错较大、对方提出强烈要求、证据比较确实的,法官会酌情予以照顾。

通常来说,是这样的。

婚姻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确实会“吃亏”。但这是自找的。

对方既然背叛了婚姻,给你戴了绿帽子,是个人都无法原谅。

当然!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婚姻过错方,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只要有出轨证据,婚姻法中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多分财产: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很重要,出轨是对婚姻的背叛,是应该付出代价的,应该受到制裁。

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唉,仅仅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一般是不能多分财产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一是有配偶者又重婚的。这里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又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有事实婚姻的。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又重婚的,构成重婚罪。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的同居一般是指在婚外与他人有固定的住所,且发生着长期稳定的不正当关系。若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互称或者示外的,构成重婚罪;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可以成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单纯的婚外情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为了获得损害赔偿,还得继续合法收集对方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证据;若对方确无婚外与他人同居之行为的,无过错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不属于法定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对方有婚外情,且长期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收集到相关证据后才能请求损害赔偿。所以,一直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出轨的成本太低。”不知道未来会不会针对相关问题,出台一些司法解释,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反正就目前的规定来看,一般的出轨行为是不受法律规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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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就目前实行的婚姻法来讲是没有的,但是根据那么多判例来讲,法官会酌情多分,婚外情属于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划重点!但是,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民法典对这个进行了修改。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可以说,出轨行为将能成为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法定理由。


可能有很多人认为配偶有婚外情,就应该少分财产甚至是净身出户,毕竟婚外情是对婚姻的不忠诚,违法了婚姻的忠诚原则。

然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婚外情只有达到重婚或事实重婚的程度,才能算做过错方,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

【重婚】

可以简单理解为结了两次婚,并且第二次结婚是在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

【事实重婚】

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想要确定是否是事实重婚,可以通过这几点,1.是否以夫妻名义;2.是否公开共同生活;3.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

【法律规定】

重婚不仅是婚姻内的过错方,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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