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一个人的过错吗?精神损害赔偿该不该支付?

离婚应该理解为,主要是一个人的故错引发而起的,诸如:出轨、赌博、吸毒、家暴、借高利贷、贪吃懒做、不思上进等等。

一方犯错不思悔改,日子无法再次往下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是离婚案中的惯例。

照你此提法,仿佛故错方即使被离婚,也必须有提出方,付出青春损失和精神赔偿费,这不就成了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是非不分了吗?岂有此理一派胡言。




离婚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的错,这个问题没有定论,应该视情况而定。但是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都存在过错。婚姻需要用心经营,需要夫妻双方都学会适应并包容对方,才能使婚姻关系越来越和谐。

关于离婚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在受到对方暴力伤害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而且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认定。

当然,如果被主张的一方自愿支付,这也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婚姻和家庭是每个家庭成员都应该维系和经营的,无论结局如何,是每个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成果,都有责任都应该去面对,去承担这个现实,其中没有谁该自己负责,自己承担,没有哪个人该给哪个人赔偿,生活在一起是自愿的,造成结果也是自己参与经营的,一起负责,一起担当!

结婚需要两个人的参与,离婚也同样如此。一个人是完成不了这个过程的。

婚姻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不是单纯单方面某个人的问题。一个巴掌永远拍不响。

可能你的另一半有点无理取闹,那你是不是缺乏了点包容;可能你的另一半总是抱怨你,那你是不是缺了点关爱;可能对方总是跟你吵架,那你是不是缺了点解决问题的态度……

但是既然离婚了,希望双方都能从这段感情中吸取经验教训,不要只是怪罪对方,就算对方的错误比较大,自己也不一定就是一点问题都没有。

至于经济补偿,如果是一些重大事件导致的离婚,并且导致对方身心受到损害的,如家暴、出轨等,则出于道德应该给,受害方也有权要求补偿。如果没有严重的事件导致离婚的,那么出于良心,条件优越的一方可以选择适当帮助另一方,给些经济补偿,但没有绝对的义务。

离婚的原因有很多,有性格不合、价值观不一样导致的离婚,有家庭暴力、金钱关系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有一方出轨、婆媳之间矛盾尖锐原因等等导致的离婚,它并不能简单归结于离婚就是一个人的过错;精神损害赔偿该不该支付的问题,总体而言,两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一般不用精神损害赔偿,特殊的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从爱情走进婚姻的殿堂,谁都希望自己的婚姻美满幸福,但婚姻需以牢固的感情来维系,并在生活中共同经营好才能天长地久。婚姻感情是难以用语言描绘的一种复杂情感,如鞋大小只有穿者自知舒适与否。一些人从婚姻走进平凡的柴米油盐生活后,有的因婚前了解不够,发现与对方性格不合,缺乏基本的共同语言,三观不一,婚姻可谓同床异梦,感情日趋破裂;有的婚姻则因双方缺乏共同经营,处理问题、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婚姻走到尽头。这些婚姻的离婚不能说是一个人的过错而产生,毕竟婚姻是靠双方共同经营,需双方共同的呵护和互相包容。此类婚姻的离婚一般无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是男女双方因登记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婚姻本身也意味着一种责任和承担,它不仅受道德规范约束,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约束主要体现在一方过错所导致的离婚问题处理上,若存在这种因果关系的法定过错,无过错的一方可要求支付精神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当婚姻走到尽头,最好是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