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的原被告是谁

变更抚养关系的原被告是谁"/

张某诉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张某的全部诉求被驳回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林某于2018年6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林某某,后因原、被告于2018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林某某由被告林某抚养,原告诉称,自离婚协议生效至今,被告林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法定义务,且将林某某带回老家随被告父母生活。

 

在此期间,原告张某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对孩子应履行抚养及教育义务,被告均置之不理,2021年8月,原告回被告老家探望孩子时发现,三岁两个月的孩子竟然还未上幼儿园,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同时承诺被告前往原告住所地深圳探视孩子,要求被告视情况支付抚养费。

被告林某答辩称,原告无权、被告也无义务变更儿子林某某的抚养权给原告,理由在于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原告的探望权已得到充分行使,孩子的情感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尽管被告家住山区。

 

但是,被告的抚养条件和能力正在迅速变好,孩子的生活和教育有保障,被告一家人均在更努力地为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而原告并无亲属帮忙照顾孩子,况且孩子已经习惯了现有的生活环境,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肯定对孩子成长不利。

 

此外,被告只有儿子林某某一个孩子,而原告与其第一任前夫已生育一女,且与原告同住,所以,请求法院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7月15日生育婚生子林某某。

同年9月20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林某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可随时探视,其中,原告视经济条件负责抚养孩子奶粉、衣服、尿不湿等基本抚育物资,双方离婚后,已满3周岁的林某某主要跟随爷爷奶奶在老家江西井冈山生活,上幼儿园,原被告双方现状均为离异。

其中原告身边有一与案外人所生的婚生女,但该孩子的抚养费由其父承担,而被告林某除林某某外没有其他孩子,此外,被告林某某当庭承诺2022年2月后会将儿子带在身边抚养,并由爷爷奶奶协助,不会让其变成留守儿童。

在满足家事案件当事人多元利益需求的基础上,承办此案的法官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同时努力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进行最大化保护,进而实现了不同于普通民事司法正义的家事正义———更多的实质正义、更多的非财产利益、更多元主体的诉求。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粤0306民初29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原、被告对生子林某某的抚养已有明确约定,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守,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

 

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孩子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且被告已承诺在2022年2月后会将林某某带在身边抚养,故原告诉请变更抚养权,本院不予支持,为及时制止被告的监护失职行为。

 

法官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告林某发出家庭教育告诫书,责令义务履行人林某:

1、与林某某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应当亲自养育、陪伴林某某成长。

2、密切关注林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密切沟通,陪伴林某某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与张某(林某某母亲)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如义务履行人林某违反本教育告诫书,使林某某成为留守儿童,将面临抚养权被变更及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经过共同的努力,我国终于在2020年实现了《民法典》的制定,马克思主义是我国的指导思想,民法学家徐国栋针对民法典的认识论研究表明,以辩证唯物主义为重要内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我国《民法典》的认识论基础。民 事 起 诉 状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找温州崔律师)

原告: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被告:xx ,男/女,x 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小区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 xx xx ,联系电话:xx xxx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子(女) xx 由原告抚养;

2.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xx 元,直至子(女) xx 年满十八岁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 处协议离婚。当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 xx 元抚养费,直至子(女) xx 年满十八岁止;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 xx 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应当变更抚养权归原告所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