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上女方提出天价彩礼、房产证上写女方名字,怎么办?


谢请;看了你提出来的问题,令人很气愤,彩礼这个东西过去叫管它叫聘礼,就是一个礼尚往来,礼节性的认可对方,在婚姻上的一个承喏。

在过去千百年来中国的历史上,由于固定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在男婚女嫁的风俗习惯上,迎娶姑娘进门,聘礼可以当做是对姑娘的一个定情信物。也可以把它当成姑娘压箱底的救命钱,给女方以防不测之需。还可以把它看成是对岳父母提前送上的棺材养老本。给多给少都是由媒人传递信息,一旦敲定了,就绝无反悔。

现在的彩礼就是原来聘礼的翻版,在实质上应该是相同的,不同的是现在男女平等都有工薪,就不存在谁离开了谁就不能活下去的这个歪道理。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在婚前双方就应该商定好,男方能接受,一槌定音,男方不能接受,一拍两散。这样既符合婚俗,也能达到合情合理。哪怕就算是在自由市场做买卖,谈得拢就成,谈不拢就分,也是一样的道理。

就楼主所说,在婚礼上女方提出天价的彩礼,还要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这不是当着宾客明抢,给男方出难题吗?在这个世上就没有见过这样的婚礼,可以说女方太不要脸,就不是个东西。

女方只知道坐地起价,好像她是天上掉下来的仙女,离了她男方一辈子就要打光棍一样。却不知道货到地头死的这句话的硬道理,你不要脸的这样闹一场,以后你还能嫁的出去吗?要叫你和爹娘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脊梁骨戳不死你,吐沫星子也得把你淹死。

我要是这个新郎官,你不仁,别怪我不义。会立马向所来的宾客说出原因,并当众宣布休妻,把这场喜酒就当是亲朋好友来聚餐,总要比委屈的出天价彩礼再在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要强得多。否则,就出不了心中这口恶气。

作为一个律师,我就从法律层面聊一下这个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况:(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没有以上三项的情况,彩礼一般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如果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后,只要房产证上没加女方的名字,房产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不能主张分割这套房产。但房产证上一旦加上女方的名字,就视为对女方的赠与,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这套房产的。

如果是我,我就咁剌(广州话):反过來我倒嫁给妳了,妳给我彩礼,妳买房写上我的姓名,妳出錢办婚礼酒席,反正一句话,反串角色吧啦,反正婚后又不是一定要与家婆家公或外父外母一齐住的,因为有婚房啊!当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有何不可,既然都沒有传统了,那应该从我做起得啦!请问还有什么问题呢?!

别答应,不举行婚礼。

要钱没有,如果她全款买房就写她名,如果出一半钱就写两人的名,如果不出钱,就让她滚!滚!滚!

该由男方这个问题。

有这条件,女人多的是。立马取消婚礼。

这种丧尽天良恬不知耻的人,就是过到一起也不会长久,叫他退钱,连酒席钱一起退,毛病都是惯的,我个朋友结婚,他那里有一句名言,辛辛苦苦几十年,一把打到解放前

如果是真爱一般女孩子也不会这样激进,成家以后两人共同打造自己的事业,如果非要高额彩礼在房子加名字也可以用两种说法,一是想不劳而获,二是想要个婚姻以后的保障,因为渣婆与渣男不是没有

马上让主持人宣布只是离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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