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叫做休妻,那如果妾氏不要了,叫什么?


古代离婚,并不能单纯归结为休妻,离婚主要有两类,一种是“离”,包含了出妻(休妻)、和离这两种方式,另外一类是“断离”,也包含两种情况,即违律为婚和义绝。

虽说古代妇女地位普遍不如男子,但从周代开始,中国社会就一直是一夫一妻制,周时因为没有比较完备的律法,离婚不存在任何手续,也没有什么约束,丈夫休妻,或者直接抛弃妻子是很随意的,至于妾,那就更加不用说了。

秦汉以后,妻子的地位开始受到法律保护,离婚不再是一件随意的事情,根据时代的不同,相应的要求有会不一样。而其中关于“休妻”的条件既“七出”,也是在汉以后才逐渐开始完善的。

唐时男女婚姻地位相较其他历史时期要平等得多,离婚不再只是由男方主导,女人同样也可以以法律形式来提出离婚,当然,闹到不可开交的时候还可以选择“义绝”。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妇女是拥有继承权的,她们可以从娘家继承一部分财产,而且陪嫁在法律上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与男方家庭毫无关系。唐时世家嫁女奢华攀比成风,就可见一斑。

妾算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么?这其实不太好说,比如宋代法律规定“妻妾俱名为婚”。但实际上,妾在婚姻关系中属于完全不受保护的一方,所谓“七出三不去”并不适合于妾。妾与男方家长之间更像是一种契约关系,纳妾男子于妾而言是夫主,妾对家长是主奴关系。

尽管纳妾的文书也被称之为“婚书”,但其内容之中载明了买卖的标的、价值、契约效力,并且将买方称之为“银主”,这是截然不同于聘娶婚姻中的媒约的。当契约生效后,妾与家长并没有成立被法律和社会认可的有效婚姻关系,妾只是基于买卖或赠与等契约而使其个人成为家长的私有财产。

家长与妾解除关系,具有很大的任意性。从实际生活状况来看,家长解除他与妾之间关系的方式主要包括送还、遣出、卖、赠、典雇等、其中典雇严格来说并没有彻底解除家长与妾之间的关系,典要备价取赎,而雇则是明确期限,期满归还。

典雇的行为中妾作为典当物的特征非常明显。民间习惯规定逾期不赎回便成了“死当”,妾便归典主所有,与原家长解除了关系。明清时典妻妾相沿成俗,清代尽管将典雇妻女列为罪名,但当时典妻妾的风气在民间下层群众中流行。家长们往往因为家贫而将妾典雇他人,赖以活命,也有些是典妾贩婢以发横财。

此时此刻,我们可以知道,妾在那样的时代里,是完全被当成了商业契约的标的物,进行买卖交易的。

妾是可以随意丢弃送人以及买卖的,一个女子作人妾室,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婚姻,妾没有与家长解除关系的自主权,而家长具有对妾的完全处置权。

影视剧小说里出现那种妾室跟正妻“宅斗”的戏码在历史现实之中几乎是不可能出现,妾室斗正室似乎是为了扶正,但妾室真能扶正么?宋代法律规定,以妾为妻者,徒一年半。妾以一生完全是在丈夫和正室之间的双重管辖下的。因为妾室而抛弃妻子之类的行为,即便法律不管,但社会上的道德指责是相当严重的。

错误。

一、过去离婚不仅仅是休妻。

礼制时期,离婚有专属、协议、诉讼、强制等很多方式,就结束夫妻关系来说最少有四个甚至更多的办法:

1、休妻,就是男子依据七出条款,强制而且单方面解除夫妻关系。

2、和离,因为七出条款多涉隐私,协议离婚就是遮盖丑闻的办法。也称放妻书。

3、义绝,如果夫妻之间,或者双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重大刑事诈骗、杀害、杀伤,就必须义绝。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条款,当绝不绝者,地方官可介入强行判决。

4、呈诉,若发生夫背妻逃亡三年、停妻再娶、吞噬嫁妆、翁叔欺奸等,法律允许女子提交离婚诉讼。

5、其他,比如出家。不论男女,正式出家则代表事实上的夫妻离婚。

二、出妾

虽然法律规定,妾必须登记户籍,算是家庭法定成员。但绝大多数时期,剔除宋代契约制妾婢关系之外,妾都是奴隶。所以出妾不需走法律程序,更不需专门休之,妾也享受不到这个待遇。

1、遣归:就是送还娘家。男人稍微有所顾忌的考虑,也可是法律强制遣归。

2、杀害出售交换赠送:妾是主人的私人财产,主人或主母有处置权。

3、驱逐:妾年长色衰,主人或主母嫌弃卖不起价钱,也没有娘家收留,又不想传扬出去导致家族名声损失,几乎赤身裸体驱逐妾出去任其自生自灭,美其名曰放归。

和妾的离婚,在古代叫做“出妾”

这个理解大错特错。

古代的离婚可不只是休妻这样一种形式,还有很多其他的方式。

针对与妻子的离异,主要有休妻、和离、义绝三种形式。

休妻:

这是大家最熟悉的离异方式。但是,休妻的前提是妻子犯了大过错,如果没有犯错是不能轻易单方面解除夫妻关系的。所谓的大错误,其实是指犯了七出之过这些。

和离:

其实也就相当于今天的离婚。夫妻双方,秉持着以和为贵的原则,经过和议后自愿离婚。

义绝:

这是由官方强制离婚的方式。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如果存在杀害、伤害、奸淫对方亲属的行为,或者被对方亲属有如上行为的侵犯时,就由官方判决强制离婚。

和妾的离婚,在古代叫做“出妾”

妾并不需要特别休弃,这是妻子的权利。在不同时期,妾的法律地位不同,所以如果不想要妾了,方式也有所不同。

出妾的几种方式:遣归、赠卖、驱逐。

遣归:就是指送还给妾的娘家,这就是男主人一句话的事。

赠卖:就是赠送或者卖给别人。但我必须要说的是,这是清朝以前的情况。清朝以来,妾的法律地位提高了,严禁赠卖。

驱逐:随便赶出去。妾娘家没人了,没办法送还回去,就从家里赶走。

总而言之,不要用自己的思维代替古人的思维吧。

下堂。

张爱玲《花凋》里写到了:“最小的儿子是一个下堂妾所生”。

有个词要“下堂求去”,可以指妻,也可以指妾。但是单把“下堂”两个字提出来,只有与“妾”连用的。我在任何小说中没见过“下堂妻”的说法——不包括现在不靠谱的网络小说。

如果你在民国及以前的小说中见到有“下堂妻”的说法,请一定要通知我一声。多谢。

在古代夫妻离婚叫休妻,抛弃妾室则叫休妾。休妻和休妾是大不一样的。

早在西周时期,解除婚姻关系,就有了明确的礼制依据。

周礼中便给出了丈夫休妻的七大理由,也就是所谓的“七去”又称“七出”。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礼记•大戴礼》)

也就是说,七条中占了一条,男方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休妻了。

当然也不是随便满足一点就必然可以休掉妻子,也有三条保护女方的规定,即所谓的“三不去”。

“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不去。”七出三不去共同构成了古代男子休妻离婚的基本规则。所以休妻不是可以随心所欲想休就能休得了的。

而休妾就简单得多了,妾室在家族是没有地位的,妾室在妻子面前,就是一个奴才而已!只能管管下人,做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只有在下人面前才有话语权。

妾过门只需要向妻磕头递茶就可以了!如果不要妾室了(即休妾)只是根据夫君的喜好,一句话就可休了,甚至不需要夫君,妻子就有权休妾!




谁告诉你离婚叫休妻?那叫和离[酷拽]妾又不是娶回来的[抠鼻]良妾是纳回来的,贱妾是买回来的。有卖身契的妾直接发卖,就是像货物一样卖掉。没有卖身契的,直接找个犄角旮旯让她老死,根本不用处理。[抠鼻]

妾分良妾和贱妾。贱妾是奴,可以买卖或送人。良妾不能买卖,所以需要放妾书,并且去当地衙门登记。

妻是和离或者休弃。和离是抬嫁妆走人,嫁娶两便。休弃可以不还嫁妆。妾是典卖。典是可以押给别人几年后要回来,就像典当物品。卖就是遵循《周礼》“妾为贱者,可通买卖。”只要主母同意,就可以捆了卖给人伢子。

妾通买卖。

就是一份长期卖春契约,妾家得到一份纳妾之资,也可以将之赎回(拿钱来赎)。

又或者夫家厌烦了,不要钱直接放妾会娘家。

如果妾家逾期不赎回,可以认为是夫家买断,夫家甚至可以将妾转手卖/送给别人。

你把纳妾看成典当就对了。

一群人在这儿分妻妾身份高低,笑死了!

在男权社会,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物品,这是婚姻的本质。不管是妻还是妾,身份都没差别!女人之间去分个尊卑也没太大用处,找心理安慰罢了!一夫一妻在男权社会那仅仅是流于表面,一个男人多个女人就是一夫多妻,本质看不见要去看字那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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