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女方名字,房子该如何分割?

【1】为什么女方可以分割?


您好!

这种情况下,可以基本认定为:离婚时,女方是有权分割房产的。具体分割的份额,要看具体约定。之所以说“基本”,是因为会存在个别特殊情况。

以下从为什么女方可以分割、如何分割、特殊情况等三个方面,做一个说明。前提是房产上也有男方的名字:

【1】为什么女方可以分割?

房产证上有女方名字,产生这种结果有几种可能。不同可能性下,均能表明,女方在房产中占有了份额:

情况(一):本身房子就是夫妻在婚内共同出资购买的

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下,只要购房款来自于夫妻婚内所得,有无女方名字不重要。因为这种情况下,直接认定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写谁的名字。这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情况(二):房产是男方出资购买、购买时登记了双方名字

这种情况下,视同为男方买了、把房产一部分份额“赠”给了对方,那么女方在房产中占有份额。在没有特别条件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离婚,女方是要分割房产的。

情况(三):房产是男方出资购买登记个人姓名,随后又加了女方名字

如果这种情况,基本认定方式同(二)。夫妻间加名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也视同“赠与”,在没有特殊条件约定情况下,离婚时女方依然有权利分割。

情况(四):房产是男方出资,登记的女方个人名字

这种情况,依然认同为男方赠与,但是与情况(二)、(三)的区别在于,虽然没有登记男方名字,但是因为实际出资人是男方,男方在房产中依然有份额。

情况(五):房子是男方父母出资购买

这种情况是一种组合,首先视同的是男方父母对儿子个人(登记男方个人姓名)、或者儿子夫妻(登记儿子夫妻双方姓名、或登记女方个人姓名)的赠与。其次,参照(二)~(四)进行组合。结论依然是:女方有份额。

其他情况

  •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内法定继承所得,具体是否登记谁的名字无所谓,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儿。

  •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内遗嘱继承所得、且当时未指明继承人为其个人,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内受赠与所得、且当时未指明受赠人为其个人,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前面我们说过,可以基本判定女方是有份额的。在具体份额界定上,有几个依据:

1.房产证上登记的“共有情况”

共有情况分为三种: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单独所有:

  • 共同共有:一般认定为各自一半儿。

  • 按份共有:看具体约定。一般形式是:30%、1/3、40㎡,这三种形式均可。

  • 单独所有:字面上表明的是全部归属于登记人。这种情况适用于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一个人的情况。在上述五种情况中,仅适用于情况(一)和(四)。但是,基本可以认定为一人一半儿。

2.“倾向性”原则

但是,因为实际出资人不同,在分割的时候,一般会有所倾向,主要针对上述(二)~(五)等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下,说明的都是实际出资人是男方(或其父母),女方未出资。

涉及到离婚房产分割争议的时候,多数会倾向于实际出资人。具体结论,这里无法明确给出答案。

举个例子:如果是共同共有,但是一方并未出钱,那么就要靠协商,实际出钱的人可能会占有更多份额。

3.“出资”比例分配

是指虽然购房时女方并未出资,但女方也为房子做出了花费,例如:装修费、婚内偿还贷款等。

这种情况下,涉及到离婚房产分割时,这部分费用及其增值部分,要给予相应补偿的(前提是女方不分得房产、只是分得现金补偿)。

【3】特殊情况

还会存在某些特殊情况,虽然房产证登记了女方名字,但无权分割房产。前提是:房产完全是男方个人或者男方父母出资获取。

  • 如果夫妻之间有“赠与协议”性质的文本,说明房产的赠与是以婚姻存在为前提,那么一旦离婚,视同为违反了赠与条款,可以认定为赠与无效。

  • 如果是男方父母赠与给儿子的房产、且也有相应的“赠与协议”表明是以婚姻存续为条件的,一旦离婚,也视同违反合同约定,男方父母可以追回。

这要确认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对不能分割使用

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

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如果是婚前个人所买,但婚后写上女方的名字,离婚时,女方应该可以分割。因为加上女方的名字,属于赠予。看到一个案例,一女士属于再婚,房子是之前买的。结婚后,在亲戚的劝说下把男方的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之后,因为感情不和,双方闹离婚,男方就要求分割房产,因为这个房子有他的名字啊。那么这样的婚前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对方可以分割吗? 可以。因为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视为赠与。

总之,具体如何分割,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按有效的婚前书面协议办理,结婚前一定要把所有的丑话讲在前面。人们应当明确一点,婚姻法的作用不可能大于结婚双方的情感认可与契约。

这要看房子的出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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