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海一粟认为,即便马蓉能够证明王宝强曾经家暴,或者出轨,对他们的财产分割官司也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1、引子。王宝强离婚案,与每天都在发生的其他普通人的离婚案并无不同,有时,其情节可能还不如其他普通人的离婚案件。但是,由于王宝强是娱乐圈的人,是明星,因此,其离婚案件在媒体上、网络上搞得沸沸扬扬。吃瓜的群众往往是听评书掉泪——在替古人担忧。这不,题主的问题就是如此。其实,即便马蓉能够证明王宝强曾经家暴或者出轨,也不会对接下来的财产分割官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2、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法院需要遵循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而所谓家暴或者出轨,并非请求多分财产的前提,而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3、本案。虽然王宝强是娱乐圈的明星,收入颇丰,但是,在其分割财产案件中,法院所遵循的原则不会违背前述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过错的一方可能会适当少分夫妻财产。这里的“过错”是在离婚案件中已经认定的过错,是影响双方感情的过错,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不是导致自己过错的过错。在本案而言,就是马蓉的“出轨”,而不是王宝强的“家暴”和“出轨”。因为,在王宝强的离婚判决中已经认定。
4、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根据前引法律规定,无过错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是:
(1)请求方没有过错。
(2)对方存在家暴的事实。
(3)家暴是离婚的原因。
结合已经披露的信息,王宝强离婚的原因不是因为王宝强“家暴”,而是马蓉“出轨”。因此,即便马蓉能够证明王宝强“家暴”,其也无权请求多分财产,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王宝强“出轨”的问题。在法律上,“出轨”不是法定概念。在婚姻法上,“同居”是法定概念。如果马蓉能够证明王宝强与他人“同居”的,并因此导致双方离婚的,马蓉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上所述,法院判决王宝强离婚,是因为马蓉“出轨”而不是王宝强与他人“同居”。
何谓同居?根据婚姻法律的规定,所谓同居,就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为重婚。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