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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该成为“免死金牌”吗?

热心网友 2020-04-24 00:00

4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谋杀南京第二代妻子的案件作出了初审判决。 调查发现,被告人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受害人的家人说他们会上诉。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受害人的父母...

4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富二代妻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 结果发现,被告人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受害人的家人说他们会上诉。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受害人的父母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赔偿了受害人的父母2000元的交通费”。 但是,如果被判死缓的死刑判决与被告的行为相比过宽,受害者只能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议,无权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暂停执行死刑和立即执行死刑属于死刑,但执行方式不同,但从法律后果上讲,司法实践很少。 对于被告而言,立即处决或缓期可被称为“冰与火”。 在互联网上,关于哪种死刑更合适的争论非常激烈。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法院在南京一案中发现的事实:2012年5月8日,被告人纪某和受害人小琦登记结婚。 结婚后三个月,纪怀疑他妻子与他人有外遇。 他们有冲突,有一些争执。 2013年4月24日晚上,当我们参加聚会并和朋友一起喝酒时,季吉听见了朋友谈论小琦与他人的关系。 第二天早上六点钟,吉茂喝完酒回到家,与妻子就他在喝酒时从朋友那里听到的消息发生争执。 争端期间,吉茂相继用菜刀和水果刀割伤了妻子的头,胸,背部,四肢和其他部位,并使其刺死。 然后,

会根据法院的观点,即可以将季某从死中解救: 被告人纪某怀疑妻子的不忠行为,仅是因为他听到用菜刀和水果刀对妻子的谣言,割伤和刺伤数十次,而且犯罪极为严重,因此应判处死刑。 但是,鉴于该案是由婚姻和家庭纠纷引起的犯罪,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立即处决他而无需判处死刑。 &

判断是指“特定情况的组合”,但没有解释“特定情况”是什么。 如果确实如此,则“ 妻子与另一个人有染' 那么,由于受害者有一定过错,死刑的缓期在法律上似乎是有道理的,但“ 怀疑妻子的不忠只是因为听了谣言“ 否认这种可能性。 这样,缓刑的唯一依据就是“死刑”。 此案是由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

对社会的危害小于杀害其他家庭成员? 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相同的,这与他是否是“家庭成员”无关。 因此,将社会危害性与不同对象进行比较是不合适的。 但是,如果我必须作一个比较,我个人的判断是,杀死日夜同居的家庭成员更为有害。 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为法律所不允许,也动摇了人际关系的基础。 作者收集了许多类似的案例。 除了少数杀害妻子的科学家徐建平在2003年被处决的案件外,大多数被告都能够逃离世界。 宋立明双手抱住脖子,因为他觉得女友对他很冷。 直到另一边停止移动,他才放手。 然后他发现鼠标线继续拉扯她的脖子。 他从墙上拿了另一把刀,在左胸中刺伤了他的女友三四次。 在法庭上,他一再要求判处死刑。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中止其死刑(新《北京日报》于2007年3月29日)。 由于他的前女友违反了三个月内不能结交新男友的协议,莫日立用菜刀从海南赶到广州将女友处死,并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 (《南方都市报》(2007年3月21日)); 不能忍受女友冷漠的林斌杀死了在一起生活了七年的女友,并被海南省中央法院判处死刑缓刑(《商旅》,2007年3月21日); 任汉宁在小事吵架后勒死了女友,然后将其肢解以破坏其尸体,并被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死刑(三秦都市报,2007年2月15日)。 … 如果在不同地方对这类罪犯处以缓刑,只是在法官的独立意识下“英雄的观点是相似的”,问题似乎并不大。 但是,在某些地方,婚姻和家庭纠纷不应判处死刑,这已成为法官的一般约束力; 2007年1月23日,《天府早报》报道说,省高级法院明确要求省法院系统对所有因婚姻和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不判处死刑。 虽然还有很多地方不清楚,但作为内在标准,由情感和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不会被判处死刑,这已成为法官判刑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 诚实的官员很难打乱家务”。 在许多情况下,存在家庭矛盾,很难完全责怪一方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方对由于矛盾激化而引起的刑事案件负有一定责任,那么无论是出于理性还是在法律上,受害方都不会有不当借口。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恋人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未必比社会上的犯罪严重且有害。 在这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被害方无任何过错地杀害被害方并不罕见(包括南京案,在上述案件中就是这种情况)。 在这样的现实中,以“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犯罪”为由排除立即执行死刑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而是纵容犯罪。

,包括死刑,是对罪犯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公民的一种保护手段。 被告在感情和家庭纠纷案件中没有被判处死刑,这意味着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者,他们失去了死刑,这是最令人恐惧的保护手段。 当情感纠纷和家庭纠纷成为“避免死亡的金牌”时,“无论如何都不死”的心态可能会使某些人在犯罪时变得更加无良,妇女将受到更大的伤害。

关于死刑的问题,我赞成“少杀,慎杀”;。 但是,我认为有必要在婚姻和家庭纠纷的基础上提高对被告的“开放网络”的警惕,因为它不仅违背了惩治被告人犯罪的法律原则,而且可能成为犯罪的依据。 摧毁妇女的“同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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