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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婚协议书写好,都签了字,这样能不能代表已... 这样的离婚协议你千万不能写

2020-06-16 08: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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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经常出现为了子女以后的生活或者其他原因而将夫妻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的情况。这在当时看起来并没有什么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但是以后多会给离婚双方带来一系列的隐患。

 

例如,前几天有一个当事人咨询我,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名下的四套房产归为两个儿子所有(其中有一个孩子未满十周岁)。两人离婚不久后,突然又打算处理其中的一套房产。但是发现并不是自己想象中的那么容易。不仅处理起来异常麻烦,还为此多支付了一笔费用,最后居然还没有完成过户手续。

 

那么,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会给男女双方带来怎么样的不利后果呢?下面,就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

 

1、四套房子约定为两个孩子所有,每套房产产权不明确,以后在两个孩子之间可能会产生纠纷,孩子成年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比如契税等。

 

2、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如果离婚双方处分房产一般很难办理过户手续。

 

3、在孩子成年之后,即使要办理过户手续,首先要将上述四套房产更名在两个子女身上,然后子女作为产权人,才可以再次出售。这样还要再次办理过户,加大了费用的支出。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子女的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当按照子女的年龄和成长状况来区分。对于受赠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的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纯获益的合同无须经过法定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因此,离婚协议中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约定是有效的。

 

对于受赠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照顾自己的能力,同时接受父母的赠与也必须有明确的表示,不能以默认来代替。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子女的条款效力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想当然的予以肯定。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虽然本条使用“救灾、扶贫等”作为“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非穷尽列举性定语,并没有对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从而造成在实际应用中对哪些赠与合同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特别是其中的道德义务性质判断不明的问题。离婚协议中的有关将不动产给予子女的条款,带有明显的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可以列为道德义务的范围,因此,即使是适用赠与合同,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不能撤销的。

 

所以,假如你真的离婚,对于房产的处理一定要谨慎。


作者:李志东,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1327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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