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派出所调解让赔对方三千,现在不服,起诉对方可以吗?

酒色财气,人生的四害。酒是穿肠毒药,色是刮骨钢刀。财是下山猛虎,气是惹祸根苗。

不要再意气用事了。

从法律的角度,起诉否定和撤销所谓的协议当然可以了,但首先弄清楚是经过派出所的调解还是自愿和解,因为同样出三千元钱,程序和结果完全不一样。

还要搞清楚胜诉后你所面临的困境,如果成本很高而且后果严重,我们为何还要去做呢?

第一、经过公安机关调解的赔偿三千元钱,建议你可以偃旗息鼓了,起诉基本不会成功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据此,双方可以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

同时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因此,经公安机关调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程序性,合法性以及正当性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此时,你因为各种原因起诉至法院,胜诉的难度可想而知。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冒着巨大争议的风险,去推翻公安机关的正规调解协议的。

结论,你很难胜诉,除非你换个角度解决问题,比如提请内部执法监督程序,撤销该调解协议,单纯的外部法院的监督,很难解决你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公安机关仅仅是进行指导或者并未介入,仅仅是你们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可以依法诉讼的理由很多。

根据该程序规定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公安机关认可即可,而且并不关注小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