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什么?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古今往来,婚姻在人生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但它带来的可能是幸福、满足,也可能是愤怒、悲伤。当婚姻已经不是我们心中期盼的模样时,离婚也成为了摆脱过去、重新开始的选择。一般而言,在以往的离婚当中,双方登记后不超过1天即可拿到离婚证,但自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将离婚的等待期延长至30天。

那么,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是什么?该如何去理解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如果男女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对孩子、财产等方面做好妥善的处理,没有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存在特殊情形的,应选择诉讼离婚。例如:李某经常虐待妻子刘某,存在家庭暴力,此刻应当选择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刘某在申请离婚后仍需要等待30天,无疑是助力了李某的虐待时长,也不符合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当双方协议好后,来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会有30天的等待期限。这期间,男方和女方都可以反悔撤销登记的申请,此刻离婚申请作废。当30天冷静期届满后,如果二人都没有选择撤销,此时应当在届满后的30天内亲自来到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如果有一方逾期没有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则仍然视为撤回申请,认定该方不愿意离婚。

案例:李某和刘某婚后感情不佳,多次争吵后,决定离婚。签署好离婚协议后,两人于2020年12月1日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冷静期过去后,李某和刘某于2月1日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本案中涉及冷静期时间计算的问题。30天的离婚冷静期从夫妻二人来到婚姻登记地申请离婚的第二天起算,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的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李某和刘某于12月1日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冷静期计算从2号开始。因30天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元旦,则最后一天延长至元旦结束的次日,也即是1月2日。当离婚冷静的30天届满后,二人都没有提出撤回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将会给亲自来申请发放离婚证的二人办理离婚证。

此时,李某和刘某不得找人代领。发放离婚证的时间为冷静期结束后的次日起往后计算30天。也即是说,李某和刘某2月1日来到登记机关,恰好是30天的最后一天,二人可以申请发放离婚证。如果仅有李某一人前来,刘某没有来的情况下,则视为一方反悔,不给予离婚证。如果李某坚持离婚,则可以选择诉讼的途径,向法院请求判决分离。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减缓我国逐渐上涨的离婚率。离婚代表着孩子、财产关系的变动,对亲友关系也造成一定的冲击,尚未进行深思熟虑因一气之下选择分离的案例并不罕见,冷静期的设立为了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让二人在冷静过后,做出最合适的决定。

当然,离婚冷静期只限于协议离婚,在婚姻的维持中,有部分特殊情况,可以被认定为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维护权益。

案例:李某和刘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其中,李某经人介绍染上恶习,常年沉迷于赌博,大肆挥霍家中的财产。刘某多次劝说,但李某始终不悔改,甚至还对刘某拳打脚踢。和李某频繁爆发冲突后,刘某痛不欲生,决定和李某分开,二人起草离婚协议。在冷静期间,李某改变主意,申请撤回离婚,刘某下定了决心,在李某撤回申请后诉至法院,要求判离。

本案中,李某和刘某一开始选择了协议离婚,但因为李某改变了主意,没有申请成功。《民法典》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满足以下任一情形,法院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件里,李某长期沾染赌博恶习,且刘某多次劝说仍不悔改,在法院进行调解无效后,应当支持刘某的诉求,准以二人离婚。

实际上,离婚冷静期并非是希望饱受婚姻折磨的人继续经受痛苦,而是希望给冲动离婚,仍有复合可能的双方重归于好的机会。以此来稳定双方的人际关系、财产关系,减轻离异对子女的影响。但是当一方确有过错,一方难以忍受时,可以选择诉讼的道路分离,摆脱困扰,重新开启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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