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普通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在受案后也应该出具“受案回执”

文章背景:

昨天,本人在首页号发表过一篇题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应该出具“受案回执”》的文章,文章的主要内容均是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为法规依据的。

有的网友在看过文章后就问我这样一个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出具受案回执,那么普通的治安(行政)案件,需要出具受案回执吗?

我们先来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只要是公安机关受案了,就应该出具受案回执。

我在前面的文章里面提到过,这个受案回执可以作为当事人报案的凭证和查询案件进展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受案的凭证。

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普通的治安(行政)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在受案后经过侦查,取证等程序来确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报案时,无法确定案件的性质,需要先受案,然后再由公安机关定性。

由此也可以看出,凡是向公安机关求助的案件,第一个程序就是公安机关出警后受案。那么,受案回执是报案人(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收到的第一份法律文书,

退一步讲,即使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案件的情形,在当场很快就能够确定案件属于普通的治安(行政)案件,也应该给报案人(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明确的写明,“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这也就说明,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只要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就必须给报案人(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

延伸解读:

文章写到这,我想到了在昨天那篇文章的评论区里,有些读者提到了这样一个问题:“既不出报案回执又不给不立案文书,拿它咋办?”

公安机关在受案后,拒绝按照程序给报案人(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出具法律文书的,属于不按照程序办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向督察,本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进行检举控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小结:

无论什么类型的案件,只要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在受案后就应该给当事人开具受案回执,除非是重复报案,或者无法联系到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