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病重,配偶应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生一女丁小某,现读小学。王某于2010年突然患病后瘫痪在床,经医院诊断为烟雾病双侧额叶脑梗塞,久治不愈,确定为肢体残疾二级,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王某患病之始,丁某尚能照料其起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后,王某病情并未好转,家庭经济也日渐困难,丁某现从事驾驶员职业,对王某只能维持每天喂一次饭。王某娘家人看不过去,多次找村领导和亲朋好友劝说丁某,均徒劳。无奈之下,只好将王某接回娘家居住,由其父母进行护理,在此情况下,丁某未看望王某亦未给予生活和医疗费用。丁某以王某每月有重残补助600元及丁某有债务、需要抚养婚生女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用。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每月给付王某扶养费1500元至病情治愈。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与丁某系合法夫妻,王某患病瘫痪,需治疗、护理以及必要的生活费用,作为其丈夫的丁某,放弃对王某继续治疗、也未进行合理的护理,在其岳父母护理照料王某后,作为第一义务人的丁某,没有支付合理的医疗和护理费用,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经过审理,王某确需扶养,丁某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酌定丁某每月给付王某1500元扶养费。本案的判决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是对不依法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人的警示,彰显了公平正义和对弱势一方救济的法律精神所在。

(汪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