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不分或者少分有哪些情形?

在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确有少分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其他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并没有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如还有隐藏、转移的行为,是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除此之外,所谓照顾无过错方就要多分财产纯属误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意见中的 “照顾无过错方”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摈弃,现行《婚姻法》并无采用夫妻财产分割上的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

当然,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即是说,对于法律上的无过错方利益的照顾,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方式,而不是对财产分割的份额予以调整的方式予以照顾。

不过,这里明确规定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