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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离婚协议书》的这些陷阱,你可能会吃大亏

2020-06-29 15: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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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陈梓恩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州王幼柏(梓轩)律师团队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凡事有得倾》栏目(中国十佳法制电视栏目)特约评论律师、《律战行动》特邀调解律师,专攻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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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老公闹离婚闹了好多年,当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后来,因为他反悔了,就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在我实在没办法再继续跟他过下去了,我要起诉离婚,我们的财产可以按照我们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来分割吗?”


咨询此类问题的客户不在少数,很多当事人在一时冲动之下签订《离婚协议书》,但冷静后,发现自己在财产上让步太大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同意离婚。


那么,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能否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这份协议只要没有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就还没有生效,法院不得以《离婚协议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实践中,离婚协议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签订的;有的甚至是为了“假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不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该条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效力予以否定,但并不因此直接对双方确认的事实予以否定。比如,离婚协议确认一方有婚外情、家暴等导致感情破裂的,诉讼中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这点尤为需要注意。


如果一方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应尽快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避免日长梦多。在我们婚姻家事委接触大量的婚姻案当中,很大一部分咨询的客户都经历过“被变卦”。


说到这,或许许多读者有一个疑问,既然我们签的《离婚协议书》未能保障我们的权益,那有什么办法可以使我们的利益最大化。

本律师给出三点建议:


一是除了要及时收集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外,在夫妻感情尚未闹僵的情况下,尽可能诱导对方签订有利于己方的《婚内财产协议》;


二是做好己方名下的财产隔离工作,尽量避免自己名下的财产被分割;


三是收集对方的财产线索,占领先机,取得主动地位,为诉讼做好铺垫。


当然,每个环节都不容忽视,都要十分谨慎,一旦有其中一个环节没有处理好,很有可能导致整个诉讼不能按照预期进行,增加诉讼的风险性。在开展工作前,最好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让专业的婚姻律师介入,防患于未然,做好风险隔离,在保护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争取更大的权益,避免因小失大。


最后,本律师为您一一盘点《离婚协议书》有哪些常见的陷阱及应对措施:


第一,隐藏财产陷阱


警惕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隐藏财产的行为,隐藏财产一方会要求在协议书中写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旦签订并经民政局备案,日后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分割的财产均无法主张分割。建议:在签订协议前,通过婚姻调查,查清对方的财产状况。在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的状况下,只将现知的财产在协议书里列明,并约定隐藏财产的违约责任。

第二,迁移户口陷阱


很多当事人协议约定,办理离婚手续后将个人户口迁移出,但若一方拒不迁出,您也无计可施,即便您起诉至法院,法院亦不受理强行责令对方迁移户口的诉讼请求。建议:约定迁户时间,对于一方逾期不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的行为,约定违约金。

第三,房屋过户陷阱


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离婚后,感情破裂,若对方拒不配合过户的情况下,即使您有离婚协议书,房管局也不会受理过户的请求。建议:到公证处对该房产办理全委公证,一方可持公证书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探视陷阱


离婚后,双方怨气未消,抚养小孩一方往往会恶意阻挠对方看望小孩。建议:约定多次阻挠探视,可变更抚养权,从心理上震慑对方。

第五,债务陷阱


警惕对方日后虚构债务。建议:在协议书明确是否有债务,债务有哪些,以便日后诉讼作为相应的证据使用。若有债务,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由谁承担,若一方因第三人追责,导致承担责任的,则该方可向对方追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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