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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离婚协议书“夺命十四区”

2020-06-30 15: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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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伊琍发微公布离婚事件时说:“你我深爱过,努力过,彼此成就过。此情有憾,然无对错。往后,各生欢喜。”
婚姻并无对错,无法说清在婚姻当中谁负了谁的年华。爱本无对错,感情从来也不是靠斤斤计较维持的,缘来缘去,随心就好。但真正能够看透放下的又有几人呢?往往曾经甜蜜的枕边人,最后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不在少数。
今日并非对马伊琍文章离婚事件旧事再提,仅以此二人协议离婚为引,从专业律师的角度谈一谈离婚协议书签订过程中最易产生的误区,以期与大家共学习。

误区一:“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出于对孩子的保护,避免出现一方再婚伤害到孩子的感受,夫妻双方在拟定离婚协议书时,往往会约定一方或双方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虽然民法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但也要注意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和《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即使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该条达成了一致意见,离婚后一方违反约定结婚的,另一方也不得以该协议为由对抗。

误区二:“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



该条也是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容易出现的情形,大都数出于离婚后一方再婚生育新的子女后影响到父母一方对现在子女关爱程度的考虑。该项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条款。
生育权是《宪法》和《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误区三:“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得继承遗产”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放弃或者出现《继承法》规定的情形而丧失,否则不受他人干涉和剥夺。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即使是出于维护两人婚生子女的权利,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误区四:“支付孩子抚养费至18岁”



传统观念中,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至孩子18岁时止,即孩子只要满18周岁,父母就不必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这其实也是一种误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就说即使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但是在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签订离婚协议书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支撑。因此在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约定时,双方可以自愿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或者其他情形,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

误区五:“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往往会注明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该项条款看似大大减少了财产分割时的麻烦,名下存款多的一方或许还会暗自窃喜,觉得“占到了便宜”。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的前提是对方没有隐瞒不报的行为。如果对方隐藏、转移个人存款,而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该项协议,后期再想要对“隐匿”的财产进行分割将会变得很困难。

在确定该项条款时,建议双方列清离婚协议签订时各自名下存款的详细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这样即使签订协议后发现对方有隐匿钱款的行为,也可及时获取钱款的交易明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

误区六:“共有房屋归子女”



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对共有房屋分割不能达一致意见时,出于对子女的长远考虑,往往会各退一步,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虽然离婚协议书相关条款列明赠与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子女自夫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即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属于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没有给子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前,任意一方均有权撤销属于个人份额的赠与。为保证离婚协议有效实施,建议对协议进行公证或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先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此达到不可撤销的效力。


误区七:“财产已分割完毕”



财产已分割完毕往往被用做财产分割部分的结束语。双方会自认为财产已全部分清,今后再不会因财产产生纠纷。其实该项错误认识与误区五大同小异。财产分割的内容应当是具体、明确的,并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双方均认可“财产已分割完毕”,也只能看做针对前述财产而言。如仅仅以此为依据,认定对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做了分割于法无据,难以得到支持。


误区八:“婚后一方个人名义负债为共同债务”



大多数人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也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具有清偿义务。这其实是一种错误认识。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必须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误区九:“婚后债务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即不用清偿”



为了顺利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或出于照顾另一方的想法,往往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由一方全部承担,另一方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债权人没有任何约束力。离婚协议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误区十:忽视户口迁移



该项是签订离婚协议时最易忽略的问题之一。双方往往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进行约定,而户口迁移这部分很难引起双方的重视,也可以说潜意识里认为双方离婚后自会主动将户口迁移。现实并非如此,因离婚后拒绝迁出户口很容易引发纠纷。公安机关也不会由此进行强迁。此外由于各地加速推进城镇化,与户口有关的拆迁安置矛盾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嘉合佳家事律师团队就代理了多起相关拆迁安置诉讼。
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诉讼纠纷,仅仅因户口迁移问题诉至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便对此进行约定即“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因一方户口未按时迁出对另一方转售房屋造成不利影响的,该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误区十一:“双方必须履行协议约定”



离婚协议书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即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此“有恃无恐”。即使协议注重双方意思表示,但并不意味着协议中所列条款就全部有效,无法更改。如果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受欺诈或胁迫一方,可以自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部分协议。
此外,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事项,只要在离婚后出现了符合法定的变更条件的,都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变更。比如协议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后患上严重疾病或者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误区十二:“违约方须支付XXXXXX元违约金”



为了避免一方在离婚后不及时全面履行协议内容,夫妻双方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设置高额的违约金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这种约定不必然会受到法律保护。
一方面,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不适用于基于婚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根据一些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要求支付违约金条款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显失公平,也就是说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过高,应以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误区十三:“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



不履行离婚协议能否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婚后财产纠纷易产生的问题之一,一些当事人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反悔不履行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在无奈之下往往想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执行协议的内容。但在实务中,申请对离婚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不会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能够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离婚协议并非生效的司法文书,所以不能直接凭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仍不照判决书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凭该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误区十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离婚协议书与一般的买卖、租赁等协议不同,虽都名为“协议书”,但是存在本质差别。一般的协议以“签订”为生效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即生效。离婚协议书却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才产生效力。如果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拒绝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不能生效,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约定也就不产生效力,即时后来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根据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

离婚协议书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到的细节问题多种多样,稍有忽略就可能导致协议条款的无效。因此,在拟定离婚协议书时,为确保协议效力,避免后期再生不必要纷争,建议寻找专业家事律师提供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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