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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参考格式及离婚协议九个重要注意事项

2020-07-03 07: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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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参考格式)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身份证号码:×××,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身份证号码:×××,住址:×××。

  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码:×××,因×××的原因,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

        1、抚养权及抚养费: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离婚后由男方抚养,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律师提示】: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3、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探视权: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于星期×的×点前送回男方的居住地。节假日的探望或者临时需要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市×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房屋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购买时合同价××万元,现值×××万元。离婚后,该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2、机动车:×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3、存款、股权、股票、债券等:(依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内容书写)。

         4、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如有共同债权及债务,依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内容书写)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协议事项:××××××。

 

    本协议一式叁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字)                          

      20××年×月×日


      女方:×××(签字)

      20××年×月×日                                   

 

 

根据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如何签订离婚协议书,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离婚的顺利进行,以及离婚后相关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十分重要,本文针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认识上可能存在的一些误区,对离婚协议的几个重要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希望对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避开离婚协议书的陷阱有所帮助。

 

一、协议离婚只解决离婚的问题,不重视其他问题的解决或者在离婚协议书中放弃权益

 

部分夫妻离婚时选择协议离婚是因为协议离婚有程序简便、快捷效率高的优势,为了急于结束不幸的婚姻,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过于草率,有些甚至在离婚协议书中放弃了部分利益或者权益,离婚后,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很难获得支持。比如: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一劳永逸,不可变更?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抚养关系的约定,因情况变化的,可协议或者依法起诉请求变更。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在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时,可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变更抚养费的数额。《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抚养关系或者父母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形的,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三、“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要慎重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名下房产或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的,极有可能丧失请求重新分割财产胜诉的可能。

 

四、子女抚养费只能要求支付到18周岁?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比如:双方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

 

五、婚后按揭贷款购房离婚协议归一方所有的,未约定另一方的配合义务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房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相关的手续和银行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等,通常都要求双方到场签字确认,婚后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离婚协议房屋归另一方所有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相关手续和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过程中往往也需要另一方配合,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另一方配合的,另一方有配合的义务。

 

另外,婚后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如果要求解除一方的还款义务,仅由拥有房屋的一方继续偿还贷款的,必须向银行协商减少共同还贷人,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银行通常不会同意的,因为减少还款人,对银行来讲降低了其实现债权的可能性,未经银行同意减少还款人的,夫妻双方仍然有向银行偿还贷款的义务。对于夫妻婚后购房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的情形,因为婚后购买房屋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该房屋的贷款仍然应当共同偿还。以一方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离婚协议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并由另一方偿还贷款的,如未经银行同意变更还款人,则银行仍然有权要求原办理按揭贷款的一方偿还,如果获得房屋的一方未按时足额向银行偿还贷款,不仅办理贷款一方的个人信用记录会受到影响,而且可能被银行起诉,带来诉累。因此,房屋归一方所有并且继续承担偿还贷款义务的,应当明确约定该方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如果发生逾期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损失如何分担等内容。

 

六、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给一方或者赠与给子女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时协议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给一方或者赠与给子女的,可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再持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将离婚协议书关于该房产赠与部分的内容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因为,离婚后房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一方可撤销夫妻共有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七、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千万不要误以为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问题和共同债务承担问题的约定可以免除向债权人承担的还款义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八、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否可以随意约定?

 

离婚往往是夫妻感情走到了尽头,有些夫妻希望离婚后不再联系互不往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比如以下的内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也无权探望子女。那么。类似以上内容是否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呢?答案是不可以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不论父母是否离婚,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九、离婚协议书签订了,就万事大吉了?

 

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原因有很多,比如:可能是一方或者双方虽然感觉婚姻关系已经到了该离婚的边缘了,但还没有下定最后的决心;也可能是无过错一方在发现对方出轨、婚外情等情形时,要求过错方在作出重大让步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无过错一方要求签订离婚协议的本意实际上暂时并不愿意离婚,或者愿意再给对方机会,一旦过错方再次出轨等情形,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时,要求按照该离婚协议处理双方的争议。

 

那么,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如果将来一方反悔,另一方还可以要求按照该离婚协议书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吗?回答是:不一定!不一定!具体情况如下:如果双方还考虑选择协议离婚的途径离婚,那么双方应当重新就离婚涉及的问题达成一致并有适当处理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新的一致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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