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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声驰著述 | 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财产分割依据?

2020-07-05 15: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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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判定,也是一个在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纠纷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情形一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不应被撤销


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一终字第906号


陈秀芬与李其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李洁(已成年),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的四间平房、一间附房是李其何个人的婚婚前财产,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增添了楼上一层。后陈秀芬与李其成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洁所有。2.陈秀芬愿意付给李其何现金5000元,其中包括还给陈为东债务的3000元。


陈秀芬以诉讼房屋为其所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其与李其何离婚协议中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李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夫妻双方当事人实在遵循自愿平等原则情形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并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双方当事人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对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不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等致使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情形二

离婚协议约定条件未成就时该协议不生效


案例: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7)思民初字第4955号


王韶惠、王龙签订离婚协议后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约定:在王龙抚养小孩的条件下,厦禾路的某处房产归王龙所有。后王韶惠、王龙经协商签署了《补充协议》,其中第1条约定,王韶惠用其所分配的一套商品房与王龙的厦禾路某房产交换。该协议还约定,婚生子改归王韶惠抚养。但该补充协议第一条中所述商品房的所有权实际归属于施某某,王韶惠、王龙均无权处分。后二人对离婚协议以及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王韶惠以涉案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王龙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第1条无效,且厦禾路某房产归其所有。王龙辩称;同意王韶惠的第一项诉求,如补充协议第1条无效,则讼争房归王韶惠所有的约定也应无效,请求驳回王韶惠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就本案而言,王韶惠、王龙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将婚生子由王龙抚养作为条件,后将双方共有的讼争房归王龙所有,该约定应属有效。但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对讼争房的归属约定系以王龙抚养孩子为条件,而该条件因变更孩子抚养归属约定而不再成就。因离婚协议补充中的第1条,处分了施某某名下的财产且未经追认,依法应属无效。故讼争房此后应回复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由于王韶惠抚养双方当事人的婚生子,故可将讼争房归属王韶惠,王韶惠同时负担该房后期的按揭余款,且应对王龙房屋价值的差额予以补偿,并补偿王龙所支付的按揭款的一半。


问题

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案例分析: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15年12月1日结婚,2017年5月5日双方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8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王某10万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其所有。在诉讼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李某所有。


法律评析


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可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如上述案例一,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一经签字即可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而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也理应对双方生效,可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上述案例二一样,附条件的协议条件未成就时,协议书也不能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当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离婚协议效力的判定,一般如下:


1、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不是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就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应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依据。但是,一方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致使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主张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2、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的,该协议不生效,不能作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判断的依据。


由此可见,法院一般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从本质上来说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为在法律意义上成功离婚,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视为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书也因此不能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该依据法定的分割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周琳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数据合规

1355238264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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